河南省人民法院判后答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 年 11 月7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第 163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领导带头、全员参与、判前预防、判后答疑、化解初访、治理重访”的处理涉诉信访长效机制,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判后答疑是指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提出异议、疑问的,原审判庭向当事人所作的解释、说明。
第三条 判后答疑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公开公正、及时高效、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辩法析理,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第四条 答疑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证据的认定和经质证确认的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
(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
(三)对形成裁判结果的法理说明:
(四)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说明;
(五)当事人就案件程序事项提出的问题;
(六)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疑问。
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保密事项的,可予以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作出裁判的审判庭为答疑案件的责任部门.案件承办法官为直接责任人,庭长为案件督办人。
当事人拒绝原承办法官答疑的,由该庭庭长根据情况调整答疑的责任人。
第六条 各审判庭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答疑案件的联系工作,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沟通协调。
第七条 当事人就本院的法律文书向案件原审判庭来信提出异议、疑问的,由原审判庭直接答疑。
第八条 当事人就本院的法律文书向立案庭来信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原审判庭未进行答疑的,立案庭登记后,转原审判庭答疑。
第九条 当事人就本院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领导来信提出异议、疑问的,有关领导可批转原审判庭答疑。
第十条 责任人在接到有关部门转交的来信或当事人的来信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按照来访答疑的有关规定安排答疑。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交办.转办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的案件,各级法院的督查机构可根据交办转办的内容和要求,转原审判庭答疑或立案庭审查处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督察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判后答疑案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编号,并将案件有关材料及答疑流程表移送原审判庭。
各审判庭直接受理未经登记的答疑案件,应在第一次答疑后3日内与立案庭联系进行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 当事人首次来访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提出答疑请求的,立案庭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场填写信访案件通知单,并立即与原审判庭联络员联系。
原审判庭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安排责任人与来访人见面答疑。责任人不在时,由庭领导安排答疑。
初次答疑后,责任人可根据案件情况另行约定再次答疑。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应及时向督办人汇报,另行安排时间带案下访:
(一)当事人情绪激烈,有赴京上访、集体上访和闹事苗头或自杀倾向,需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做好疏导和防范工作的;
(二)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有合理成分,但案件不宜再审,通过带案下访可能解决的;
(三)当事人生活有实际困难,需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四)上下级法院认识不一致,需要统一认识的;
(五)其他有必要到当事人住所地有针对性地做息诉和稳控工作的带案下访时可通知立案庭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责任人在答疑时应当做到态度认真诚息,工作耐心细致,增加亲和力,通过释法明理,努力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得对当事人的陈述表现出不耐烦,严禁讽刺挖苦当事人或与当事人争吵。
第十六条 责任人在答疑时,应当认真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请求,有针对性地做好答疑工作。
责任人在答疑过程中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参加答疑的人员说明情况并署名。
责任人在答疑结束后应认真填写答疑流程表。
第十七条 对答疑过程中当事人有闹访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经劝解无效的,责任人应通知法警按照突发事件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原审判庭答疑后,应当根据答疑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当事人经答疑后表示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的,应将答疑流程表及笔录装订成卷后送立案庭存档备查;
(二)原审判庭认为裁判正确,但经答疑和带案下访后无法说服当事人息诉的,可将答疑情况 处理意见和做息诉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答疑流程表及笔录转立案庭审查处理;
(三)原审判庭认为裁判存在瑕疵但不符合再审条件,当事人坚持己见,拒不服从裁判结果的,可在答疑和带案下访后将答疑情况、对瑕疵案件的补救措施、处理意见和做息诉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答疑流程表及笔录转立案庭审查处理;
(四)原审判庭认为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在研究后将答疑情况和建议立案再审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当事人的申诉材料、答疑流程表及笔录一并转立案庭审查处理。
第十九条 遇有本规定第十八条(二)、(三)项所列情形,由立案庭报告本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请院长指定负责包案的副院长,采用预约接访或带案下访限期处理,立案庭指定专人负责该案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判后答疑工作的相关情况,由本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判后答疑工作由政治部门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列人对审判人员业绩考核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审判人员办理的案件申诉或申请再审率较低或者判后答疑息诉率高、社会效果较好的人员和部门,由政治部门考核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判后答疑的,由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审判庭及责任人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信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